文档介绍: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介绍
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修改建议,特别是完善了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这些建议旨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框架,吸取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下面是巴塞尔委员会对第一支柱修改建议的概要。
——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应给予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更高的风险权重。
——对内部评级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修改风险权重的分析表明,标准法下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应该有所调整。
——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规定,银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证的评级,不管在标准法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均不能认可基于银行自身保证或提供相似支持的评级。
——银行必须满足一定的操作性标准才能使用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银行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不能简单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若银行不满足这些要求,则应从资本中扣除相应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框架下,合格流动性便利(LFs)无论期限长短,F)都统一设定为50%。目前框架下,期限一年以内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修改稿明确了流动性便利按照高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方法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形。
(general market disruption)的流动性便利——取消标准法下和内部评级法下根据监管公式法对该类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段落源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综合版本》(2006年6月出版),可从l/。
内部评级法下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符合新资本协议框架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时,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被定义为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这个定义涵盖了基于资产支持型证券(ABSs)的债务抵押工具(CDOs),包括基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债务抵押工具。根据这个定义,支持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ABCP)计划的流动性便利或者支持包含资产支持证券计划交易的流动性便利也是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这个定义也涵盖了基于多笔住房抵押贷款和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也就是说,如果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那么该证券化风险暴露即为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评级法(ratings-based approach)风险权重表新增加了两列,如下面所示: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长期评级
高级,
分散
非高级,
分散
非分散
高级
非高级
AAA
7
12
20
20
30
AA
8
15
25
25
40
A+
10
18
35
35
50
A
12
20
35
40
65
A-
20
35
35
60
100
BBB+
35
50
50
100
150
BBB
60
75
75
150
225
BBB-
100
100
100
200
350
BB+
250
250
250
300
500
BB
425
425
425
500
650
BB-
650
650
650
750
850
Below
扣除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短期评级
高级,
分散
非高级,
分散
非分散
高级
非高级
A1
7
12
20
20
30
A2
12
20
35
40
65
A3
60
75
75
150
225
Below
扣除
当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被定义为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a)该风险暴露是高级头寸,(b)所有基础资产都不是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这就排除了下面这种情况:即银行将持有的中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mezzanine resecuritisation exposure)分成两个档次(%为低级档,%为高级档),并要求高级档适用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高级栏的风险权重。为了使用评级法,任何在基础资产中含有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都应该被划分为非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
为了保持评级法和监管公式法的一致性,监管公式法下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风险权重设为20%,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仍是7%。这种情况下,高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监管公式法时应使用评级法下较高的风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