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幻灯片讲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专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主体: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中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外(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会部门的权利: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二事故报告的规定事故报告的时间规定(重要):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补告的规定(不要误解哟!) 前提: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发生事故后各方主体要做的工作事故的分级调查和权限事故调查的两种特殊情况*第二十条上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