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是专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
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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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主体: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中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例外(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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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过去20多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将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此次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依照三要素
——人身要素,即人员伤亡
——经济要素,即经济损失
——社会要素,即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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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事故等级
死亡数额
或重伤数额
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及以上
100人及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1亿元及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5000万及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
1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1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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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特殊的事故分级:
1、补充分级:考虑到某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条例》中关于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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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八字)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报告原则(应当:6个字;不应当8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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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李毅中在中石化时的四句话):
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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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
1、事故报告制度
2、事故调查制度
3、事故处理制度
4、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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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四项工作机制
1、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牵头机制
2、事故调查单位相互配合机制
3、行政调查与技术调查结合机制
4、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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