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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0年4月) 2010-04-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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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0年4月) 2010-04-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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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0年4月) 2010-04-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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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
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
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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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
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
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
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请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