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部分广东医学院教学规章制度
教学管理文件
广东医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广东医政发【 2003 】 5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教学工作有章可循,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级医学人才,特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医学院校湛江校区、东莞校区和各分教点或教学部的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
第二章开课条件
第四条教学计划是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应在开课前三个月制订。先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拟订计划草案,经教研室提出修改意见,教研室主任会议通过,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后执行。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准随意变更课程和学时数。
第五条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课程的内容概要,是教学运行的蓝图,是考核学生和检查教学质量的依据。
教研室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开课前制订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除任课教师人手一册外,应在开课前发给学生,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教材是课程之本。教材主要是指课本,还包括讲义、教学提纲、音像教材、辅助教材和参考书等。教材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教学质量。选、编教材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材料充实可靠,观点材料统一,文字生动,图表清晰,并应不断精选内容,逐步更新。
鼓励使用“面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要求使用全国新版统编教材,使用近 3 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选用教材要按照教研室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审定,教务处和院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
订购教材的手续:由教研室填报“订购教材计划表”,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领导签名,教材发行部采购和发放。教材的印刷(包括课本、实验教材和辅助教材等),也需按此程序办理。鼓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主编或参编全国统编教材。
第七条各课程开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确定主讲教师;
(二)编写、选好教材;
(三)有适用的教学大纲;
(四)做好实践环节各方面的必要准备:含实验计划、见习计划、带教老师及教辅人员、实验仪器设备、试剂、标本和动物,以及临床见习基地、见习病例等;
(五)订出作业、考核、考试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六)编制教学进度表。
第八条必修课开课,除要具备以上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重视教师梯队、教学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和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此款也适应于选修课。
第九条增设一门必修课由教务处提出,主管院长审批。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阶段。所开课程如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详细的教材纲要或讲义。
第十条新开设的每门课程,其教学内容所需的教学总时数一般不应少于 36 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十一条开设选修课程应符合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能因人设课。选修学生数不足 30 人的不予开设。选修课应配适当的实践内容,否则列为讲座。增设一门选修课,也应经过讲座阶段,待条件具备后,经教务处审批方可开设。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
第十三条具有教师资格。新教师须参加学院的岗前培训,并通过省师资培训中心的考试获取岗前培训证书。熟悉教师职责、权利和义务,学习高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初步掌握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手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各教研室应安排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主讲,教授、副教授至少应讲授本学科必修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提倡教授多上课和兼课。
第十五条担任过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教学的工作程序,经教学督导组、教研室、学生评价效果较好,写出讲稿和教案,并经上级教师(或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助教,可以担任部分理论课的讲授。
这种培养性讲课的教学质量,由指导教师及讲课者共同负责。培养性讲课可逐年增加学时,但每门课程培养性讲课的学时应控制在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内。
第十六条具备主讲教师资格者,若以往教学效果较好,经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兼校外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一般不超过 4 学时。不能因校外兼课而影响原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以致降低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教学经验,在某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经有关单位聘请,教务处批准,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