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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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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doc

上传人:飞花落叶 2018/2/2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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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罪名由来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加快,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也相应增加。进城务工无疑成为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建筑领域中对务工人员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从事具体施工的人员往往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或是建设单位自己的施工队伍。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标的数额大,前期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造成了劳务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劳务费不及时的情况。更有甚者,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由于处置手段的弱化,当前劳动工资关系纠纷特别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金问题已渐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成为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在讨薪时又被殴打,激愤之余,连杀四人被处死刑。针对恶意欠薪的行为及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增加了关于恶意欠薪的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将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入罪。
二、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
笔者认为,应区分欠薪行为的不同性质:欠薪行为从欠薪者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划分为恶意欠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对于一般欠薪行为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根据刑法上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行为,对这种欠薪行为,建设单位是不存在入罪风险的。而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因其业已存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将其中性质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恶意欠薪的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入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指用人单位。
2、行为表现: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责任人逃匿、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3、主观方面:故意拒不发放劳动者工资,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问题分析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情形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往往不是直接的用人单位,而是通过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任务。如果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则涉案主体是否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针对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答案。笔者认为,应具体区分两种情形: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二者不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