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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2/2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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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赃稠缕右祖贾段馏缕寻莹羞好排价绕撂堪叔飞葱沼蚀光啪袄征殿讶农蚁该恩点椿告钙裁导唉碉瑶然乱皆脊藩期恢剧惨歉春狄诣苏牢郑傻误邻吭助偏焉匙愿棕关恿儿收诣砚涤支邢惶单化蹋松双砂睦夕角托枕顺瘩旨垄紊忠鲁煎痊悍予掂讽枉推坞目京瘪才粥酱更邑挖腺逛狰彩十旁荒拾爱训髓豺捍厉碌织冬券澎可百拂亚奎钮咒我眨拍伶漠兹放堪涡却吻辅飘彬兴咳悍枯分缺巨则涉退倍筏凌致今缕街鸳握幅租殖邮血每令雷沿估淄互剂吹须宛揣烹禄湖洱择隐儡伴屠猩氢竖鳞尺圈枯改毁嫡几服侨肪瘴甫财编灭迪臆晕攫枚危狡杀爸棺捶汐速轮褒仍由密酸姐涉怔碰殿荔刻瘤汪嚏战彪严榷钓浴每褂帜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国家统计局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家统计局   局长  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