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5月1 日起开始施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9 年 04月 28日来源:统计局网站 3月 25 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处分规定》自5月1 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据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 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但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 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 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 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纪律性, 及时有效地处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共 15 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三部门要求, 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加强协调配合, 相互支持, 形成合力, 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 改进管理, 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推动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统计局第 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 2009 年2月9 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08 年 12月 30 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 2008 年 11月6 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5月1 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 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