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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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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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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
(试行)
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制定本细则。

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长期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对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

(爱卫办)是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获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评价年度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审核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管理评价资料。
(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卫生学评价专家的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名单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备案。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不得
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
、卫生管理和给排水专业的专家组成。每个评价专家工作组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担任专家组长的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爱卫办)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爱卫办)根据工作计划适时组建单个工程评价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工程卫生学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
,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等,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存档。

(改、扩)建工程卫生学评价应在工程试运行后期、竣工验收之前开展。
;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专家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

、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达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卫生学评价除对照有关标准进行单一因素评价外,还应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试验和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



(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合适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
(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
(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给的原则,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

(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②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应确定保护范围,落实防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③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应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④各级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饮水工程建设、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