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东区发改局机关干部(工作人员)
请假、休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病假、丧假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干部(工作人员)需享受婚假、年休假、探亲假和请事假的,应填写好请假条,一天内由科室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经科室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向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四、年休假可以顶用病假、事假。凡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单位销假,需续假必须提前请示局领导,经批准方可延假。续假应及时办理手续。因病、因急事不能来局请假时,应先电话报告批准,事后应按规定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并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六、此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江东区计经委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条
科室
姓名
请假原因
请、休假天数
请、休假时间
假(打
期√
类选
型择)
婚假
年休假
探亲假
事假
其他
科
意
室
领
见
导
年月日
委
分意
管
领见
导
年月日
注:此条请交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