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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用知识培训课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习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
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至第八条)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立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
立法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
例。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
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较大事故;  
(四)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