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
被告:北京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
;
;
;
%赔偿金980元。
。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初,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通过了被告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组织的面试,并于当月6日入职,岗位为行政主管。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管理层要求,双方于2009年6月签署了期限为2年又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6月5日)。虽然签署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方面提供的劳动合同简直就是当代卖身契,片面强调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面临的责任,无视劳动者工作性质、级别,与所有劳动者约定脱密期、高额违约金等,而对劳动报酬水平等劳动者权利却只字不提,更没有按劳动法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耽误了国家未来的美好年华。2011年6月,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管理层仍不与原告商谈劳动合同续签问题,至2012年6月原告离职,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长达一年之久。
虽然原告本着谅解难处、共同成长的原则,对公司倾注大量心血,牺牲很多个人时间,在工作日、休息日,甚至是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坚守工作岗位,领取微薄之薪水。然而,所有的付出根本没有换回成比例的回报:被告非但没有像一般的公司那样,根据物价水平等调整工资水平,反而是连最开始承诺的司龄工
资也开始诬赖(公司原承诺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补贴、工龄工资,实际也是这样履行)。
2012年6月,经几次要求支付司龄工资等未果后,原告以被告拖延支付工资、不依约支付工资等用人单位方的过错,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仍我行我素,不依法向原告支付工资等应得收入,原告无数次通过电话等方式要求支付工资等依然未果。直到正式发函,要求支付工资等,被告依然无动于衷。直至最终原告向仲裁委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