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融基本法之间的协调性研究
摘要:加强,目前,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金融行政和金融市场也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遇到运用金融法规的矛盾和不协调,归根结底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因此. com,加强对金融法之间,尤其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协调性研究日益重要《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为例作一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5年以来,,借鉴国外金融发展的经验、教训和根据金融工作的现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可以说,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金融行政和金融市场也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dddTt在实践中,却经常遇到适用金融法的矛盾和不协调,归根结底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随着金融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步增强,特别是加入WT0后,加强对金融法之间,尤其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协调性研究日益重要。
一、我国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产生原因
金融基本法是指规范金融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主要包括www .ddd tt. com:《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我国金融法的不协调首先表现在dd dtt. com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上,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正是金融基本法之间的不协调导致. com了整个金融法体系内部之间的不协调。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原因。受当时“先粗后细”、“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指导思想影响,立法机关没有制作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制定法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得立法缺乏连贯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 “政出多门”增加. com了法律不协调性的可能性。由于. com目前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和监管,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体也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只注重本监管领域内的立法工作,过多地考虑本部门的监管权限和利益,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配合。即使在同一部门内部,金融法律文件的起草也是8tt t 8. com由不同的内设监管机构来完成,缺乏与有关部门的足够沟通、协商,再加上立法技术的落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素质的缺乏,使立法成果并不是最佳的。这样势必增加. com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性,使法律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www .ddd Tt. com。
(三)金融法律创制者的特殊性。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制定,特别是行政法规及监管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基本上由金融监管部门完成。但是dddTt监管部门在具体法规和规章的规划、选题、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通过等环节上往往 t8. com缺乏严格而具有约束意义的操作规则,使得法规和规章的科学、合理、协调生成在程序上缺乏保障。加上监管部门事务繁重,集中于法规和规章创制上的时间、人力、物力都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法律文件的草拟和创制者的特殊性,制约了金融法律的合理性、协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金融指导思想的不确定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社会现实变革快,立法与现实脱节,金融指导思想从“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变动。理论界认识不统一,变化,反映在立法上,成为金融基本法律缺乏协调性、连贯性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