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格式:doc   大小:32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3/4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财产权益
办案单位: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基本情况:
周某某与同心县某镇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999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8日止。在承包期内,周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多次与其弟周甲发生纠纷。该村委会以周某某改嫁红寺堡多年,无该村户籍,不履行村民义务,并且与周甲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不接受调解并长期上访影响村委会的形象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作出了《某村村委会决定收回周某某在某村三社耕种土地权,撤销周某某与某村签订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终止了与周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故引发周某某诉讼。另,2012年2月27日,周某某被同心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注销户籍,2013年3月27日周某某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分局某派出所注销户籍,2013年5月2日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某派出所恢复周某某的户籍。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3年4月7日,周某某以同心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撤销《决定》,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2013年9月24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决定》的行为无效;。2013年9月29日,同心县某镇某村村民委会提起上诉。2013年12月13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民终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在同心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周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决定》;;。2014年4月24日,同心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决定》的行为无效;。2014年5月4日,同心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再次提出上诉。2014年6月30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吴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思路及策略:
周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周某某并未自愿交回承包地,也未转入非农户口,更未丧失经营能力,并且改嫁他村后未分过土地。周某某在某村有院落并耕种着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