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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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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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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讲座
主讲人: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淑蓉
第一章概述
第五章监督与救济
主要内容框架
第四章职业教育权益保障
第二章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三章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对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第一章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目的
三、调整范围
四、监管部门
一、立法背景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2008年以来,
市人***制委员会同市人大资源和社会保障拟定了修订草案稿。
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40个区县人
大、部分全国、市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就最低工
资标准调整、欠薪处理、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劳务派遣等重要
事项与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协调,并书面征求了市政
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在汇集、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修订
草案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形成了修订草案。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自2011年7
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稳定和
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三、调整范围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
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
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进城务工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
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四、监管部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
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经济信息、司法、工商、税
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
作依法进行监督。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
障职工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并得到答复。
第二章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四、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三、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职工享有的权利
五、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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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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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