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租赁合同
甲方:上海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的场地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租赁合同如下:
一、租赁标的物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场地及相关位置出租给乙方在上海市路号指定位置。(见附图,谨作识别使用)
1-2鉴于乙方已视察过该场地,对其现有情况也已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乙方应于办理场地交接手续时签署“交接文件”,交接文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交还场地时的验收依据。
1-3 租赁场地的用途仅限于销售XXXXXXXXXX 。
二、须提供证照
2-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及经营商品相关的授权证、代理证书、商标注册、特殊许可证等。
三、租赁期限及交付
3-1场地租赁期限为4天,自2010年 7月 29日开始至2010年8月 1日。
3-2 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下称”交接通知书”),通知乙方对场地进行交付。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清一切应付款项,并应于交接通知书列明的日期(下称”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场地的交接手续。
若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一切应付款项后,直至交付日起30日内仍未前往甲方处办理场地的接受手续,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来办理交接。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3 租赁期满后,在相同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甲方。
4-1乙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按先付后用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为数人民币元作为经营管理费。以上租金未包含物业管理费。
4-2 乙方在租赁期及其展期内须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接到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4-3 乙方在甲方经营地所产生的营业税收及银行刷卡所产生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经营结束后三天内与甲方结算所有应承担之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4-4 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开具由税务部门提供之零售发票,不得偷税漏税,依法经营。
4-5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交付办法
乙方以现金、支票、汇票交付租金的,直接付至三楼开票台。
乙方以汇款形式交付经营管理费用,将交付的租金存入甲方下列帐号:
帐户名称:上海XXXXXXXXX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XXXXXXXX上海分行XXXXX支行
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管理费:帐户名称:上海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XXXXXXX上海分行XXXXX支行
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五、租赁/及产品质量保证金
5-1 乙方应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RMB 元整。
5-2 租赁及产品质量保证金用以:
保证乙方按时交付租金等一切乙方应交付之费用;
保证乙方遵守、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条款规定;
保证乙方承担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5-3 若乙方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全权处理。若乙方处理意见或方法无法达成共识,甲方有权做出赔偿或退货处理。
5-4乙方若拖欠应按时交付的费用及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其它过错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