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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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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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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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按房间配置);
(按房间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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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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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前椅1把;
,书柜2个;
(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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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前椅1把;
,书柜1个;
(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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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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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书柜1个;
(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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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