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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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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5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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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难区分,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罪的行为又有诈骗罪的行为时(如上述的几个案例),不论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我国现行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立法法规出发,找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首要区别。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有明确的定义与其做出的相应的司法解释,下面进行对比分析:
定义
客体
主体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私财产权利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公私财产权利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盗窃罪
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
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
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由此可以得出,诈骗罪与盗窃罪最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面的不同。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因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秘密窃取性,所以如何理解秘密窃取行为,在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时就显得非常重要。就盗窃罪的秘密性而言,是指犯罪分子采取的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一般认为盗窃罪的秘密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在场,或虽然在场,但是是在其未注意、察觉或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来说的,是一种隐藏性行为,至于其他人是否发现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
‚相对性。这种相对性表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识到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的并不包括其他人,对其他人而言盗窃行为有时可能是公开的。
ƒ主观性。即行为人自以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没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客观上财产控制人是否发觉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
④时间性。即不要求行为人在整个窃取过程中都是秘密的,只要行为人在窃取财物的当时采取的手段自认为是秘密的,就应当认为是秘密窃取,而不论其进入、离开盗窃现场的方法、手段是否秘密。就盗窃罪的窃取而言,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的支配关系。由于窃取的手段与方法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盗窃与诈骗手段同时并用的情况,这往往给定性带来困难。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因此诈骗罪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产交付给行为人”.
因此,诈骗罪客观表现的三个特征为:
欺诈行为与目的。目的反应需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为交付财产的行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