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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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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2008年11月28日,被告牟某、王某夫妇向原告彭某借到现金82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日,牟某、王某夫妇还向彭某出具借款保证书一份,担保人为某砖瓦厂。2008年12月18日,上述砖瓦厂的合伙组织执行人黄某根据彭某要求,再向其出具承诺书一份。借款到期后,彭某向牟某、王某夫妇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
后查明,担保人砖瓦厂为合伙型企业。根据工商登记,该企业原合伙人为本案被告牟某、王某夫妇,自2008年11月起合伙人变更为黄某、陈某二人,黄某为企业执行人。案发后,并无证据表明陈某同意牟某、王某夫妇某以企业名义为彭某借款提供担保。
2009年5月,彭某一纸诉状将主债务人牟某、王某夫妇及砖瓦厂、黄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
第38、39、31、69条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第2、67、76条
第二章
张某打算自己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认为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后来,张某邀请到甲公司乙公司投资。2006年5月,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度假村的蓝天股份有限公司,蓝天股份有限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其中,甲公司持有蓝天公司40万股,乙公司持有30万股,张某持有15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形式向社会募集。蓝天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假村项目运营后,蓝天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杨某,蓝天公司用税后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杨某。见蓝天公司有利可图,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夺蓝天公司的控制权导致蓝天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蓝天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补选了4名董事。临时股东会结束一周后,持有蓝天公司1万股股票的丁某才得知些事,但因有事,于知道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50日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蓝天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张某最初选择设立一人公司,他一定能享受到有限责任的规定吗?为什么?
(2)根据公司法,蓝天公司是否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3)蓝天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在补选董事的决议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在只有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参加投票的情形下,张某是否有可能仅凭自己的表决权选取自己的董事?
(5)丁某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不一定。《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
(3)蓝天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第一,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人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3个月后才召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第二,董事会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而不应该15日前才公告。
(4)第一,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在补选董事的决议中各拥有的表决权是:甲公司160万、乙公司120万、张某60万。第二,有可能。因为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累积投票制。
(5)能得到支持。《公司法》第22条。
王某和李某、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防腐工程的经营活动。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3人的出资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在公司经营一年之后,赵某欲把其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王某和李某都提出要购买,结果,赵某把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李某,使李某的持股份额和王某一样达到50%。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赵某和李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判令按持股比例购买赵某的股份。
问题:法院应否支持王某的要求?为什么?
应该支持。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重点P81)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