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近期鼓励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二)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商会
二○○八年十一月
目录
1、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5)
3、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7)
4、上海市先进制造业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0年)……………………(17)
5、本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29)
6、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31)
7、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40)
8、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资金管理办法…………………………(45)
9、关于加快促进上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2)
10、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9)
11、关于推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意见………………………(65)
12、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70)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创意产业集聚区和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本市创意园区的能级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创意产业质量和水平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本市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本市创意产业园区的能级和水平,规范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是指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利用工业等历史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区(县)经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创意园区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经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上海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出租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并且已经有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四)园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未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行转租。
(八)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九)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十)能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十一)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创意园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送区(县)经委。区(县)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委。
(二)审核
市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经委审核。
(三)认定
市经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认定并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园区入驻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市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