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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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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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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抚州市玉茗大道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扶持优势行业,扩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财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遵守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在抚州市辖区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包括: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公司以股东出资入股的方式设立。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为法人和自然人,全部为货币(人民币)出资。
股东名称
股东
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占比(%)
抚州市**米业有限公司
法人
1560
货币
52
***
自然人
750
货币
25
***
自然人
390
货币
13
***
自然人
300
货币
10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九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
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权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