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明确以下几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社会劳动而与所属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那一部分劳动关系。
(1)这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
(2)这是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
(3)这是由职业的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构成劳动法调整对象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关系,但并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唯一的关系,劳动法还调整包括那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由劳动法调整。
二、劳动法的内容
(1)就业促进制度;
(2)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3)劳动标准制度;
(4)职业技能开发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谈判是指员工代表和单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就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谈判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
三、劳动法的作用及劳动者的权利
(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
(3)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劳动法指出,公民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等项权利。
四、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