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宁波市镇海区炼化医院
公共场所
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进行生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场所。
按其用途大致可分为:生活服务设施、文娱体育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公共交通设施4类。
公共场所特点
人群集中,流动性大;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涉及面广;
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
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传播快。
公共场所范围和种类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实施
住宿业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五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责任人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培训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体检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