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三]某涉水产品企业卫生许可批件过期案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0日,山东省卫生厅在受理,某集团有限公司卫生许可申报材料时,发现该公司铝塑复合管和给水用PP-B管材卫生许可批件已过期(有效期至2003年10月21日)。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2004年7月23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发现生产铝塑复合管的生产线有近期生产的痕迹,仓库内存有大量的给水用PP-B管材,部分管材生产日期在2003年10月21日(卫生许可批件到期日)以后。
公司负责人承认批件过期后仍然进行给水用PP-B管材生产销售,并有部分存货。同时结实是由于负责人工作交接过程中忽视了批件管理,从而造成在生产销售时才发现卫生许可批件已过期。
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卫生厅对该企业给予了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违法生产销售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案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尽管如此,本案仍存在不足之处:
自1997年1月1日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来,各地加大了对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审查和日常监督工作,与之而来的是处理大量的违法违规案件,本案就是其中一例。虽然本案顺利结案,但在处理词类案件中所面临的一些突现问题仍值得我们思考。
一、对此类案件取证困难
本案件中卫生监督人员比较顺利地取得了被处罚企业现场生产的证据,发现了大量卫生许可批件过期后仍然生产的饮用水管材。但大量的此类案件中由于厂家的不配合,监督员无法取得直接的第一手证据,最后造成了处罚力度不大或无法处罚的状况。
二、日常监督频次不够
由于涉水产品企业数量多、分布广,日常监督频次不够,也是本案的原因之一。
三、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在相当一部分此类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当问及是否知道《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时,企业的回答是否定的。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