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制作、
养护及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要求,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实体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混凝土试件制作、养护及送检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混凝土试块制作。建筑工程结构构件混凝土试块,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小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及大孔直径桩,
3混凝土必须留置试块一组;
6、每一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
第四条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第五条混凝土试块的养护。混凝土验收批及分项工程验收中混凝土的试块检测龄期为28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天。
第六条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中以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验收的依据,不得以同条件养护试块代替标准养护试块参与验收评定。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应满足温度20℃±2、湿度95%以上的要求,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施工现场未设立标养室的,该建筑工程的试块应送有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
第七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按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不应大于60d。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期龄期应做好日平均温度记录。
第八条混凝土试块送检。混凝土试块应真实的反映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应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