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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5/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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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价格、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7倍;

(三)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城乡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四)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五)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因自然灾害失去住所,确需政府安置的家庭;

(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30平方米,二人家庭40平方米,三人家庭50平方米,四人(含)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货币补贴可按月发放,也可按半年或一年一次性发放,但当年的货币补贴不得延至下一年发放。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