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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备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97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备、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公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也许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行细节;不得公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公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同意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状况。
第七十六条 因汇报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用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严禁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用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曰以上十五曰如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如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行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运用极端主义,实行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曰以上十五曰如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如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与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奉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奉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典礼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运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偏护,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状况、搜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曰以上十五曰如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如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