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阅卷方法与技巧
毛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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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性质和意义
阅卷,即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阅卷的性质:(1)辩护人的一项诉讼权利;(2)刑事辩护的一项基础工作。
阅卷是辩护的必要准备,是有效辩护的基础,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途径:阅卷、调查取证和会见。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上是“案卷中心主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往往不出庭,且律师调查取证相当困难。因而,阅卷尤其重要。
目的和作用: 1、了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2、从中发现疑点,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3、为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质证、辩护指明方向。
阅卷范围及相关规定
一、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另据 公安部《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案件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案卷材料 刑诉法第36条规定(已被《律师法》修改):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法规定
《律师法》第34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案卷材料”与“所有材料”的区分,一般认为:前者仅指装入案卷的书面证据材料;而后者还包括随案移送的实物证据材料。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4年2月4日)
第15条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第20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第21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属秘密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