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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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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3/1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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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实施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工作,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车运营单位是指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全部规定,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应当是我区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代表、办公经营场所,以及封闭式管理的停车场地,并且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第四条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第五条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有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车辆20辆以上,并且10辆校车要配备预备校车1辆,每增加10辆校车增配预备校车1辆。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属于
“黄标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应按照《佛山市高明区黄标车限行实施方案》规定,对校车行驶线路作出相应调整,严禁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六条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应当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校车驾驶员: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每辆校车要配备一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10辆以下校车要配备1名预备校车驾驶员,每增加10辆校车增配1名校车驾驶员。
第七条车辆按要求有配备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幼儿。
第八条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九条车辆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