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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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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459972402 2019/1/31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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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高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工作,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和其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工作,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在我区范围内设立校车运营单位以及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工作。第三章校车运营单位审批第六条在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公经营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场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有拥有全部所有权、专门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20辆以上,并且每10辆校车配备有预备校车1辆;(三)每辆校车配备有一名校车驾驶人员,每10辆校车配备有1名预备校车驾驶人员。校车驾驶人已经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方可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八条在我区范围内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及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立校车运营单位及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四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证明、交强险投保单、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四)校车视频实时监控安装证明及每年交费收据;(五)校车行驶线路图、开行时间及停靠站点分布图(每台车各自从高明地图网上复制打印并详细标注);(六)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四面、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七)随车照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非本地户籍的,应提交身份证明、1年以上居住证明及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