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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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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Cleanroom Technology(缩写GACT)。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所指洁净技术通常涉及:为保证产品生产、科学研究等领域涉及的洁净室设施、装备方面规定,提供正压或负压等状态下保证空气净化技术、水纯化技术、洁净检测技术及相关的受控环境质量的污染控制技术、评估技术等。
第三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组建,为在广东省境内工业洁净室、生物洁净室等清洁生产和科学研究领域所涉及相关受控环境的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检测、运营管理、合格评估、培训认证认可等企、事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队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广东省洁净技术公司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洁净技术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推动本省相关受控环境的工业洁净技术和生物洁净技术领域的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造福人类做出奉献。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5F-02室。邮政编码:510630;联系电话:、85573375;传真:;Email:;网址:①http://www. ② http://www.
活动地区:广东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
1)作为政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公司的共同规定。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队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公司产品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征询服务。
2)研究探讨洁净技术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和实行洁净技术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法令的起草与监督实行。制定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行细则等,向政府提出有关加强洁净技术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协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会员单位在境内、外的合法权益。
4)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相关的准入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以及技术评估等行约、行规;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维护洁净技术市场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产品评优,鼓励创新。
5)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提供信息服务。收集、传播国内外洁净技术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征询服务;创办信息网络资源库等。
7)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为会员开展各种类型的交流提供服务。
8)依法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各项工作任务。
9)开展对本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涉及洁净技术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加大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力度。
10)开展对会员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会员公司技术水平。
11)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和谐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为会员在洁净室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耗材)、检测、运营管理、合格评估、培训认证认可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征询服务;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学和管理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并发布结果。并对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供公司和政府参考。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政府严禁类活动。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队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退会自由。
,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支持并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23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60000元。
(六)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七)国外驻粤机构、港澳台公司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美元。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假如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具体职权是: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4) 制定会费标准;
5)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平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3)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 制定协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 决定会员的吸取;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8)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10)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13)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2)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建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6)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检查、督促和解决决议实行的有关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平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1)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解决本专业委员会平常工作;
2)重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工作;
3)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行;
4)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队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献;
4)解决章程实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与会长不能在同一公司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平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报会长批准;
6)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7)解决其他平常事务;
8)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派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