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质监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不少于2人,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
《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方案》由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方案》时,应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4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局部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定期向社会公示。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建设单位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4)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工程肢解发包情况;
(7)设计变更的程序;
(8)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9)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1)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2)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
(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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