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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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税前扣除 1
一、工资 1
二、职工福利费 2
三、职工教育经费 2
四、工会经费 3
五、业务招待费 3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
七、捐赠支出 4
八、借款费用 5
九、基本社会保障费、保险费 6
十、管理费和服务费 7
十一、租赁费 7
十二、佣金及手续费 7
十三、准备金 8
十四、其他扣除事项 8
第二部分资产处理 9
十五、固定资产 9
十六、无形资产 10
十七、投资资产 10
十八、长期待摊费用 10
十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1
第三部分收入 13
二十、一般销售(营业)收入 13
二十一、房地产销售收入 14
二十二、金融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15
二十三、提供劳务收入 15
二十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6
二十五、转让财产收入 16
二十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6
二十七、接受捐赠收入 16
二十八、其他收入 17
二十九、特殊类型收入 17
第四部分税收优惠 18
三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8
三十一、审批与备案 19
第一部分税前扣除
一、工资
§ 工资的定义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合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何为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工资的范围
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与加计扣除有关,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才能加计扣除,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企业员工特殊岗位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
工龄买断和辞退费的处理:
1.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的一次性支付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
2. 辞退福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差旅补贴,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并按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作相关费用处理,不作为工资。
发给职工的通信费、交通费补贴、防暑降温费,不作为工资,应作福利费处理。
§ 职工的范围
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也属于职工范围。
职工人数的确定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人员,向其支付的报酬如何处理?应作劳务报酬,凭合法票据在税前扣除。不作工资处理,也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离退休人员返聘的报酬如何处理?应作劳务报酬,不作工资处理,也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 工资计量
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考虑到企业发放工资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下两种情形允许扣除并不作纳税调整:一是当月计提,并当月发放;二是当月计提,并次月发放。
2009年度从宽处理,若以前月份计提,但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允许在2009年度所得税前扣除,不作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
§ 职工福利费的特征
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职工福利费支出。
§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由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