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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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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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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培训课件
第一部分:
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一、关于新预缴申报表、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应使用新预缴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总分机构应使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税款分配。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
;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至少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签收申报资料。签收仅表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不作为企业合法扣除依据。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六)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年综合性政策变化
三、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