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全力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根据京安发[2009]1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明确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建立“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职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提高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有关企业和作业人员能正确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源,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后的盲目施救,最大限度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辖区内从事危化、医疗、电镀、印染、食品、造纸、供水、供电、燃气、建材、机械、环保、环卫、建筑、市政施工以及通讯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及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含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有中毒、窒息、爆炸危险)且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整治,重点完善以下三类有限空间档案;对涉及下列场所并符合有限空间特征的作业场所,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一类是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仓库、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烘房、冷藏车等,以及有人员进入内部作业并存在高度机械伤害风险的粉碎机、搅拌机、大型甩干机等;
第二类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窖、隧道、涵洞、坑道、深井、管道阀门井、污水管(沟、井、池)、沼气池及化粪池、建筑孔桩、深基坑、地下电缆沟等;
第三类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发酵池、浆池、垃圾站、冷库、粮仓、密闭车间、烟道等。
三、组织机构
区安委会成立以阎军副区长为组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局长关伟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于洪涛担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街乡,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指导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责任区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燃气、供热、给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着我区地下管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中,应加强对地下管线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制订并完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安全作业程序,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要采取通风、检测等技术措施,评估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严格实行作业审批管理;要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及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2、建设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地下施工和有限空间防水作业的安全管理。在进行深井、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资料,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做好施工交底工作。施工工地、拆迁地区和未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检查井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有限空间(如反应釜、压力容器、沼气池、化粪池等)检维修作业列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地下管线疏通等临时性作业或后勤维护等非主营业务时,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应委托专业队伍进行作业,并与承包方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确认承包单位是否具备通风、检测、防护等安全生产条件,并加强对承包单位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程序,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禁止作业。
(二)相关部门
1、安监局:对本区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行业部门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全区性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负责对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发改委:负责电力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电力企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