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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宣传材料.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5/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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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宣传材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兵工作宣传材料
一、优抚对象的范围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狭义上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民政上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核试验退伍人员、参战退役人员。
以下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1、伤残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2、复员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1955年、1956年入朝的,不能称之为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人员。根据民政部《条例释义》,军队医院证明是指军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
4、参战人员,是指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含企业下岗未享受社保)的符合渝信联办〔2007〕78号文件所列的14次战役的人员。具体如下:
(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1960年6月17、19日);
(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
(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 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
(1969年3月);
(1974年1月);
(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988年3月)。
5、涉核人员是参加过核试验、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
6、三属人员:一是革命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二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三是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三属”要享受定期抚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父母(扶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具体是指男满60、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疾病无法劳动)、无生活费来源,或虽有收入但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对于配偶再婚继续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符合该条的也应该享受,反之则不然);
(2)子女未满18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