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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3/14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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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统筹城乡建设,协调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城市设计。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全域统筹、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
第五条(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区)、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和审查。
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制定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第八条(乡村规划师)本市乡村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招录和配备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的乡村规划师。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规划师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规划信息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原则)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市域范围,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制定依据;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县域范围,以市城乡总体规划为制定依据。
(二)在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为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主体及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合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合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简称中心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