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制定的必要性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2012年1月1日《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近几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法律框架下,我市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划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在系统上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且缺乏法律支撑,导致部分创新举措、创新制度在执行过程受到抵触而难以落实。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发展的决定》出台的背景下,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成为城市发展的主旋律。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情的政府规章,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出台《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统筹城乡建设,协调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办法》的起草的过程和依据(一)《办法》的起草过程今年1-3月,收集了上位法律法规及全国各地制定的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确立立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4-6月,结合我市城乡规划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和管理措施,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反复讨论,数易其稿。7-8月,在《办法》(初稿)的基础上,市法制办联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至各区、县开展立法调研,研究讨论城乡规划管理具体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形成调研报告。7月21日-8月25日期间,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网和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网站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此期间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组成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修改意见。9月8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召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文体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进行立法论证,并形成了立法论证报告。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二)《办法》的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制度。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计七章7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法定地位、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城乡规划委员会、乡村规划师、规划信息建设;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原则、城乡规划编制主体及审批、专项规划、中心城区的村镇规划和重点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控规覆盖区域外的规划实施等;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规定了一般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岸线控制、规划条件变更及变更程序、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