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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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实施动火作业
第六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七章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章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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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的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要求:
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进行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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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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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储存和处理易燃易爆介质、有毒物质的等移动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装置)、石油液化气储备站设备、管线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部位的动火.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
动火作业许可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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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动火
(计量间)注水(聚)站、配水煎、燃气和燃油供热站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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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井口及所属设施的(不含单罐)动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解堵动火:
、二级动火外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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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消防部门(驻地大队)现场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二级单位专业主管邻导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等)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指派现场负责人(经二级单位动火作业规范培训并授权)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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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在油、气管道带压动火,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章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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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一) 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车。二、三级动火视情况配备消防车。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捆绑、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
(五)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封严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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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分析,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三)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四)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