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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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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w447750 2018/3/2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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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贯彻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等,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三)按照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公布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检查指导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对培训招统一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接受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七)承担国家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与作用,委托云南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医师协会’’)和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学会”)在省毕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的领导下,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审核申请参加结业考核人员资格,并负责实施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办的各项决定,承担省毕教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的医学、卫生管理、医学教育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学科组,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和培训专业科目设置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制定培训相关标准、考核方案和质量评价要求,参与培训指导、督导检查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各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毕教委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一部署,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临床医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助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十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要求;
(三)通过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组织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评审。
第十一条省毕教办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成立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