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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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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doc

上传人:w447750 2018/3/2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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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草案)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率,节约政府投资,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采取融资方式建设,政府最终购买或拥有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且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造价咨询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许可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制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委托审计费用可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也可从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时,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检测、采购、供货、咨询、代建等单位与项目资金相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按第三条规定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项目概算等内容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已明确将要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事先应告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三条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审计机关已经确定要进行竣工决算或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对预留主要工程合同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待审计结束后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设定最高限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在招标前应对最高限价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或预算、结算审计之前,应征得具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许可。对已明确由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委托社会中介进行审计,避免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