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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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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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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晋江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暂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系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接送刑释解教人员,建立无缝衔接,管理社区矫正,调解紧急重大民间纠纷等执行司法行政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镇(街道)司法所。
第四条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定编使用,分级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本着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辖区内各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落实。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上报车辆购置计划,配置司法所用车;
负责健全并落实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负责统筹车辆加油、保养、维修、保险等事宜,并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更新等工作;
负责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车辆使用的监督、检查;
负责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其他管理事项。
第六条司法所承担本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责任,司法所长作为责任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明确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责任,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人员;
(二)加强车辆管理人员思想教育,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相关档案,车辆应与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内容一致;
(四)驾驶和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的人员必须是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协理员,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车辆性能、持有效驾驶证件。
(五)对本单位因执法执勤用车使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七条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车身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执法执勤车辆制式外观,并沿用现行标志图案。
第八条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改变用途,转让、更新、报废、变更等应及时向省司法厅计划财务处申报,并向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行驶证、登记证、牌照遗失或损坏的,要及时按申报途径申请补办牌照手续。
第十条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加油、保养、维修、保险等费用由局机关统一报销。车辆维修应填报《车辆维修报修单》。
第十一条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本省道路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警部门的安全检验,不得漏检、脱检。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非公务需要严禁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确因工作原因,停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