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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ppt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8/3/26 文件大小:2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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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赵志业
背景介绍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273条)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标志着在我国未成年人实践中长期探索试行的该项制度正式获得刑事基本法的确认,成为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相关法条介绍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何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所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涉嫌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考虑,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视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国外法律比较
与我国现行立法不同,两***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无统一的称谓,且因其适用主体一般不限于未成年人,故往往并未以未成年人限定其范围。
德国:“起诉保留”或“附条件不起诉”
日本:“起诉犹豫”
美国:“延缓起诉”或“审前考察监督”
我国台湾:“缓起诉”
历史起源
附条件不起诉发端于“特别预防理论”,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日本,产生的直接动因系为了缓解犯罪率的持续走高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即通常所讲的诉讼经济原则。
受刑事案件不断攀升、司法资源日益紧缺的现实,两***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赋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如原采起诉法定主义的德国,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始赋予检察官决定不起诉和暂缓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多元价值
(一)是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现实需要。
(二)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三)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展现。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一,适用范围偏窄;
一是主体范围,即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应针对某些特定犯罪主体而设;
二是案件类型,即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应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而设;
三是刑度要求,即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只限于可能判处某一刑期以下的案件。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二,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悔罪表现,立法并未作进一步解释;
其次,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不利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效果之实现;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缺失与不足
第三,附加义务笼统、单一;
首先,从第一项条件而言,“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基本义务,不应成为涉罪未成年人所附加之特殊义务;
其次,从第二项、第三项条件而言,“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可以作为所附条件,但该两项条件只是对被不起诉人“迁徙自由”的限制,并未体现附条件不起诉之“回归社会”和“回复损害”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