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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的职责、范围、审批程序、结算和费用列支的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 引用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963)国经字216 号
《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1963)中劳护字第126号
《第一机械工业部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关于对钢铁冶金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8)一机财字2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供给工业企业中接触有害物质人员保健食品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63)沪会字第185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供给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保健食品试行办法的通知》(1963)沪会字第427号
3. 总则
保健食品津贴是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项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保健食品津贴分为:高温岗位津贴、营养保健津贴和高温保健津贴三类。
,应从工艺上、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 职责
安技环保处负责保健食品津贴控制、实施与管理,并根据发放范围,下达各部门资金控制指标。
人事处根据下达各部门资金控制指标,负责保健食品津贴结算与代发放工作。
各部门主管和安技员、核算员根据发放范围和资金控制指标,严格掌握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准超过资金控制指标。
5.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范围
高温岗位津贴
供给热区(指铸钢、铸铁、锻压、热处理车间及质量检查处热区检验)常年从事高温繁重岗位劳动的工人。
营养保健津贴
供给常年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劳动的工人和患职业病(矽肺、尘肺、电焊尘肺)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高温保健津贴
高温菜保健津贴
供给在高温期间直接从事明火作业的工人。
高温汤保健津贴
供给在高温期间直接从事露天作业的工人。
具体发放范围见本规定附录A《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
6. 保健食品分级
高温岗位津贴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营养保健津贴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高温保健津贴分为高温菜、高温汤二个等级。
上述各类津贴以下简称保健食品津贴。
7. 审批程序
各部门于12月5日前按《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发放范围的人员名单和岗位名称编造下一年度《保健食品发放申报表》(见本标准附录B),一式三份,报送安技环保处审核。
安技环保处对各部门上报《保健食品发放申报表》核准后,下达下一年度全年保健食品津贴费用控制指标,反馈给各部门主管及核算员并按人事部门结算要求结算,同时将核准的清册和控制指标报送人事处作复核依据。
未接到核准《保健食品发放申报表》和费用控制指标的部门,核算员不准擅自结算保健食品津贴。
临时参加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岗位或直接从事高温、明火作业、露天作业岗位,(指符合《保健食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