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市失业保险统筹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总结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
二、目标任务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从统收统支或部分统筹模式中任选一种。各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于20**年年底前实现。
三、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统筹模式。
1.统收统支模式
(1)实施统收统支的设区市,全市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逐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2)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市级统筹,归集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各自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缴入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市本级征收和各县(市、区)划转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市、区)所需失业保险金,从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预留2个月平均支出的失业保险待遇周转金。
(4)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级经办机构的监管和核算。县(市、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