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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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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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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6]5号)出台后,对促进我市住房消费,解决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在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获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凡在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获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同时或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整年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三、吉林省九市(州)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应按照《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但原则上不利超过借款人自申请贷款金额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贷审会确定。

二OO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