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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6年信贷上岗证考试复习提纲(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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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6年信贷上岗证考试复习提纲(一).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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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6年信贷上岗证考试复习提纲(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1、贷款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
1、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授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指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2、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3、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4、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人(核准)人(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5、贷审会(小组)主任委员由各级机构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计划财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有评审资格的有关专家组成,具有法律方面人才的机构,要有法律人员作为成员。人数一般为5~9人(贷审小组为3~5人),人数为奇数。贷审会(小组)实行记名投票表决,采取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各级贷审会(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
6、各级机构有权审批(核准)人对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小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含不同意和复议),有权审批(核准)人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审议结果如何,有权审批(核准)人均有复议决定权。
7、各县级联社为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基层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8、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9、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各市联社、办事处对于超过省联社核定权限(授权)的信贷业务,要在核准通过后报省联社审查核准;县联社对于超过省联社核定权限的信贷业务,要在审批通过后报失恋社、办事处审查核准;基层信用社对超过县级联社授权的信贷业务,要在审批通过后报县联社审批。对于在本级核定或授权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按规定需报上一级备案的,要在审批通过后报上一级备案。对于经上一级审查未予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各级机构不得办理。
注:1、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对于下审批变为核准,变授权为权限核定;
2、县级联社对下级实行审批、授权。
第三章贷款投向
1、各级经营机构要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的宗旨,信贷投放的重点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在满足“三农”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城区及城郊经营管理机构可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民营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2、对非农业贷款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严禁向下列行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一)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