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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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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4/2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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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规定在证据之中,符合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各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和运用就成为电子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条件下办理各类案件、还原案件事实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且急需解决的问题。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电子数据本是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一个概念,如今作为诉讼法里的一个新概念,尚无准确的界定。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加拿大《统一电子数据证据法》第一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任何媒介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中或者借助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记录或存储的,且能够为某人、某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读取或感知的数据。借鉴国外一些立法经验,综合各类法律法规的术语界定,可以把电子数据证据定义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储载体中,并能够为人们认知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证据不固定依附于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具有与传统物证、书证以及音视频证据不同的特点。一是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传统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数据证据以文字、图像、声音或任意组合为外在表现形式,甚至相互关联、可编译、可相互转换,往往更生动、更形象、更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电子数据证据不再限于单一的文字、图像或声音等方式,而是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二是内在实质的隐蔽性存储介质的多样性。与传统的纸质信息相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信息符号是不易被直接识别的。需要以电磁、光电信号等形式存在于光盘、磁盘等存储介质上。如要阅读,必须借助于适当的工具。而且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往往与其他电子数据混杂在一起,要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甄别出与案件有关联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据是非常不容易的,这给发现、固定、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带来必然的困难和专业知识要求。三是电子数据的不稳定性。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破坏。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实质为数据的集合,数据被人改动、伪造不易留下痕迹,如果没有副本或是影像文件进行对比就难以查清。一方面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操作人员的误操作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导致对数据的破坏。在搜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的修改和删除,并且难以恢复。另一方面,因为电子数据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而磁性介质上存储的数据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而且不易留下痕迹,更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鉴定也较为困难。还会因为硬件损坏,病毒入侵,黑客的盗取等情形使电子数据失去证据效力。三、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一)审查判断的内容对证据的审查,无非是指审查它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的方法与审查其它形式的证据的方法差异不大,在此不加详述。这里主要分析一下如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是依职权进行调查、侦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