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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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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可以从事以下商业活动的企业。允许已经设立的生产型企业通过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商业领域的活动。(以下商业活动属于不同业务,需要分别申请)
: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服务(包括美金销售);
: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允许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在固定经营场所(2家以上),对于供个人或团体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允许从事自营商品进出口业务和采购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不得从事国家有特别限制的商品的进出口。
申请条件(部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包含投资预算)。
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超过50名雇员
审批流程
向本市外资委报送申报资料,对于超出上海市审批权限的项目,二十个工作日后报国家商务部,商务部将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送上海商务部审批
1 在上海开设店铺。(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的。)
2 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一店铺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总数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3 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一店铺不超过300平方米,且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报送国家商务部审批
2. 1 零售企业同时申请跨省开设店铺的。
2. 2 上海商务部审批范围以外的零售企业。
2. 3 外商投资的批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