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唯一标志】233288 
【全文】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关资料:  法律约9篇 行政法规约13篇 部门规章约288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5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08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0篇 法学文献约19篇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4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8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篇 法学文献约1篇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相关资料:  法学文献约1篇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5篇 修订沿革约 条文释义约 )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